女子存入1580万取钱时变成空户钱被别人转走,要求行还钱被拒
云南,昆明。郑女士在某村镇银行存入1580万元存款,取钱时账户成为空户,经过查询发现存款被陌生人转走,郑女士对此却毫不知情。她找到存款行讨要自己的存款被拒绝,郑女士将该行起诉,该案历经三次审判,以及多次反转才有了结果!
郑女士经常去存款行办理业务,因此认识了该行的经理董某,董某经常帮助郑女士,时间长了二人成为了好闺蜜。
后来,董某离职去了一家新开业的村镇某行任负责人,她找到郑女士请她将自己资金转到他们这边来,承诺大额存款客户可以成为自然人股东。
【资料图】
郑女士知道董某所在的是一家私人小行,根本没法和大行相比,因此担心自己的资金不安全。
但董某却利用两人的关系打包票说:有我在你怕啥,郑女士不好意思驳了闺蜜的面子。
郑女士终于被说动了,便在该行开立了新的账户,将1580万元转到了该行。
并因此成全了董某作为负责人拉存款的任务,同时自己也成了该行的股东之一。
当时该行因为刚成立,各种设施落后,存取款只能在柜台办理,既没有银行卡也没有短信提醒功能。
一段时间之后,因郑女士住的地方距离该行有几十公里,办理业务非常的不方便。
为此,郑女士便和董某商量将资金转走,董某表示:我早就替你想好了,你将存折交给我打理和保管,你需要办理哪项业务,电话里告诉我一声,我就帮你办好了。
郑女士考虑董某是该行的负责人其有这个权利,而且她多年从事这个职业,对办理各种业务相当熟悉,自己的一些业务交给她应该没问题。
于是双方约定:在办理业务之前,董某要及时向自己进行核实、确认后才能办理,董某一口答应下来,郑女士将存折交给了她,并将密码告知。
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合作一直很愉快,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。后来郑女士觉得,她和董某情同姐妹有多年的交情,出于信任有时候很长时间都不来查账,将所有的事交由董某来打理。
直到郑女士的生意需要大笔资金,按照约定她提前一天联系了董某,让她准备好资金第二天来取,谁知董某却支支吾吾地表示让她晚两天来取。
由于生意等不及,郑女士第二天来该行提款,董某却避而不见,柜员告知她的账户上没有钱。
郑女士对此非常的震惊,并马上查询了账户明细,发现80万元被人从柜台取走,1500万被转到了张某的账户里,而张某这个人郑女士并不认识。
她再次联系了董某,见隐瞒不下去,董某就说了实话,是她将郑女士账户里的存款借给了张某。
董某表示,张某是做工程的,生意做得很大,只是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借用两天,过两天就会将钱还回来。
郑女士觉得,董某不应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大额资金借给别人,但又怕事情闹僵,自己的钱拿不回来,就让董某三天内必须将这笔存款还回来。
三天之后,郑女士的存款没有到账,董某和张某却都失联了,郑女士报警。
民警很快将张某、董某抓获,张某承认是从董某处借的钱,并支付了130万的利息,而这笔利息,郑女士没见到一分,而是进了董某的腰包。
郑女士认为,存款行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资金,于是将该行起诉,要求赔偿自己的1580万元存款以及利息。
一、储户存款被挪用,存款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!
郑女士认为,自己在该行开立账户,将钱存入该行,双方既成立储蓄存款合同,存款行应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。
因该行违规操作,且转账单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,该笔存款是在自己一无所知的情况下,被莫名转入了陌生人的账户,导致了自己的存款损失。
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: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
因此该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,应当按法律规定赔偿自己的存款及利息。
二、存款行称,不存在过错,对郑女士的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!
该行认为,郑女士的两笔存款是在其默认的情况下被转走的,该行按正确流程办理的业务。
该行拿出证据证明,取款签字虽然不是郑女士所签,但郑女士和该行存在委托关系,存款是按照郑女士要求转入张某的账户。郑女士和张某之间属于借款关系,和该行无关。
三、一审经审理否定了该行的证据,支持郑女士的诉求,判定该行赔偿郑女士的158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。
存款行对此不服提起上诉,并出示了新的证据:郑女士和该行负责人董某的通话记录,既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的事实。
二审审理认为,通话记录是复制的,有很大几率被篡改,因此该证据不被采纳。
二审存款行仍然败诉!该行依旧不服,再一次提起了上诉,申请再审icon。
这次该行提供了张某的证词,张某表示他与郑女士是熟人,证词中表述了向其借钱的过程,和自己向郑女士支付了130万利息。
再审过程中,发现该行的证据系伪造,张某的证词在庭审中也被他自己推翻。
最后终审判决,维持原判,该行赔偿郑女士的存款1580万及利息!
该案件历时五年,历尽波折的郑女士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存款!
你对该案有哪些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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